西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国有产权归属,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包括:市、区(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划分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以下简称“产权纠纷”),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之间因国有资产的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个人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可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