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不得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经营性用途。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变更或终止国有资产经营性用途的,应向市财政局申报备案,并办理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
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进行审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国有资产收益时,应向交款人开具《西宁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及事业单位担保形成的收益,自约定的付款之日起30日内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收益,应于决算经中介机构审计结束后的20日内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编制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年度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年度内国有资产收益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等报表中对其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处置和收益的监督管理,建立具体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配合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