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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暂行办法

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及《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经营性行为取得的扣除税金后的收入;
  (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所取得的收益;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及保险理赔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的收益;
  (四)其他按规定应上缴市财政局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将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等经营性用途,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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