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单位撤并、迁移或停业时,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必须随带有关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办理的程序同第六条。
第九条 《收费许可证》每三年更换一次。办理换证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办证手续。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审查符合规定办证条件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亦应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价格主管部门在办证时,应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内芯上逐项填列所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若收费项目或标准较多不易细列时,可只填写该项目的批准机关及文号并附上批准文件或单行本。
《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的编号要一致,必须加盖发证机关的公章,方可生效。
《收费许可证》副本内芯填列的最后一个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备注栏内应加盖“收费审核专用章”(即长方形章)和经办人私章,当收费项目及标准需要变更时,“收费审核专用章”和经办人私章可随之顺延加盖生效。必要时,应更换收费许可证副本内芯。
价格部门、财政部门、收费单位,要做好收费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凡在我省辖区内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各收费部门或单位,均要接受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第十二条 收费年度审验工作由省、设区市、县(市、区)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并按照发放《收费许可证》工作的分工,分级负责审验。
第十三条 《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内容包括:
(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执行时间及计费单位是否与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的文件规定相一致。
(二)《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是否齐全,是否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新批准或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整的收费标准是否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