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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制度的通知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做出评价;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
  第十二条 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主任办公室会审定。
  主任办公会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违反行政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本委领导干部的行政决策水平,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办事,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防止决策失误,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违反决策程序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的一项措施。
  第三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监察、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监察、人事部门遇有下列情况的,启动责任追究立案调查程序:
  (一)投诉或举报的;
  (二)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政协委员提出提案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违反程序决策的事项已开始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专项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五)其他应启动立案调查的情形。
  第六条 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或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经调查,发现决策过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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