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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制度的通知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价是我委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委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机构,监察室、法规处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监督机构,决策承办处(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决策承办处(室)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对其同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我委建设、发展符合的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十条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一条 对决策后评价做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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