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价是我委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委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机构,监察室、法规处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监督机构,决策承办处(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决策承办处(室)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对其同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我委建设、发展符合的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十条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一条 对决策后评价做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