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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制度的通知

  第三条 本委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本委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执行、落实工作。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实行集体决定: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本委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五)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七)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主任办公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处室在对重大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主任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主任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提前通知。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到有关人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任负责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策。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主任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
  第八条 市经委所属各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委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确保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有效性,并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结合经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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