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委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本委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执行、落实工作。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实行集体决定: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本委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五)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七)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主任办公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处室在对重大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主任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主任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提前通知。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到有关人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任负责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策。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主任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
第八条 市经委所属各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委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确保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有效性,并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结合经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