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听证征询的意见、建议应当作为本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参考依据。
八、对专家听证中提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一般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向社会公布。
九、本委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委托直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执法事项,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凡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当交由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
(四)是否与本委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第四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审查人员或机构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市经委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委内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实行主任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