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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制度的通知

  七、听证征询的意见、建议应当作为本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参考依据。
  八、对专家听证中提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一般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向社会公布。
  九、本委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委托直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执法事项,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凡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当交由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
  (四)是否与本委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第四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审查人员或机构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市经委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委内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实行主任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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