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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制度的通知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和公示相同。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为规范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市政府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进行听证。
  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二) 坚持事先听证的原则;
  (三) 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讨论的原则;
  (四) 坚持吸收合理意见的原则;
  (五) 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三、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邀请有关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部分专家,3-5名涉及利益的群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四、听证会设主持人一名,由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牵头承办处室负责人担任主持人,全面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召开。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由牵头承办处室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确定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员等。并在召开听证会的三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参加人。听证会应当明确专人做好书面记录。
  六、听证结束后,承办处室应如实、全面、及时地形成听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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