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经过成本效益分析的,报送分析报告;
(四)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组织座谈、听证、论证的,报送座谈、听证、论证的有关情况;
(五)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报送法规与产业政策处的书面意见。
上述送审资料于会前报送委办公室汇总。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审议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承办处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意见;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主任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九条 主任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主任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若为文字性修改,由主任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若为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主任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对主任办公决定的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二十三条 执行处室根据各自职责贯彻执行决策,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