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制度的通知

  第十七条 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经过成本效益分析的,报送分析报告;
  (四)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组织座谈、听证、论证的,报送座谈、听证、论证的有关情况;
  (五)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报送法规与产业政策处的书面意见。
  上述送审资料于会前报送委办公室汇总。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审议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承办处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意见;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主任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九条 主任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主任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若为文字性修改,由主任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若为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主任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对主任办公决定的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二十三条 执行处室根据各自职责贯彻执行决策,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