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制度的通知
(杭经法规〔2009〕400号)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保证行政决策质量,减少行政决策失误,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杭州市经济委员会相关规定、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委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强化行政决策责任,保证行政决策质量,减少行政决策失误,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委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作出决策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工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委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本委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决策可以通过杭州市政府网、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决策主要包括:
(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二)编制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出台指导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