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名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6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83号)的要求,经各地上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武汉市硚口区等35个试点县(市、区)名单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试点县(市、区)名单(35个)
武汉市:硚口区、武昌区、东西湖区、汉南区、
黄石市:西塞山区、大冶市
襄樊市:谷城县、保康县、老河口市
荆州市:公安县、石首市、松滋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