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完善全省药品储备制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鼓励企业生产,纳入省级储备范畴,保证临床需求。
第五章 招标配送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按照《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从质量、价格、疗效、科技水平、服务和保障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评价。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集中采购实行全国统一市场,鼓励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全省实施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后,各地不得再组织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配送,依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物流配送能力、销售规模、网络覆盖范围、诚信记录和医疗机构认可度以及配送费用等综合因素公开招标确定配送企业。
第十三条 参与基本药物投标的生产、经营企业资格条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
第十五条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
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回款时间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为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经办机构,负责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招标选择配送企业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