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命令、决定、通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
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都要严格按照公文处理时限要求办理,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五十八条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九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会议、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和重要来宾接待,主办单位应事先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二章 外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副市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市长出访,报市委、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