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是市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维护其权威性。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和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省内外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市政府全体会议通过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议案、报告和重要事项;
(三)审议市政府制定、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政策措施;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通报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民生问题的议题可邀请市民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