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查的人员抽调。人口普查是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县市区必须根据人口普查工作的需要,以普查小区为单位,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村、居委会和社区)中,抽调或聘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优秀人员,尤其是有人口普查经验的人员到当地政府普查机构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抽调人员在本单位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普查的组织形式。以块块为主,各级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工作经费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普查所需经费按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人口普查范围、工作量和难度,按高于经济普查经费的标准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普查经费包括普查工作经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补贴两部分。普查工作经费分三年安排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补贴由市、县、乡三级按3:4:3的比例负担。各项经费要保证按时拨付到位,以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为人口普查办事机构解决好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方面的问题。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层层建立责任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人口普查工作责任制,向市人民政府递交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纳入政绩考核和绩效评估内容,确保责任落实位。
(二)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政府要召开普查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及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扎实搞好户口整顿和清查摸底工作。清查摸底工作是普查登记的重要环节,而户口整顿是清查摸底工作的基础。各级公安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户口整顿标准,在普查前做好户口整顿工作,并在普查登记前编制出各普查小区内各户户主姓名底册。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公安部门提供的户主姓名底册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的清查摸底工作,查清户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四)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申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的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对普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保证普查工作依法进行。人口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