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事权
各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汽车站场、小型水上建设项目和农村渡口渡船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依法依规确定项目业主,完成项目建设;具体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对辖区内交通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安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农村客运站场、农村渡口渡船安全工作和农村运输市场等。加强对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的协调服务工作,确保施工环境优良。
(三)乡镇协助做好辖区内公路、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乡镇内乡道、村道、农村渡口、渡船管理工作。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筹资机制
(一)建立交通建设的财政支持体系
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市从三方面筹集资金,对交通建设予以财力支持。中央安排我市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用于全市交通发展;市政府每年从市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交通事业发展,并逐年按比例增长;市建立交通融资平台,加大对交通建设的投入。
1.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
市从省安排我市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切块给县(市)。切块资金总额按省增长比例同比增长,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站场、码头建设及维护等。市每年根据公路路况下达公路大中修工程任务,并对任务完成情况和投入水平进行考核验收,未完成任务的,市将在下年度扣减相应专项资金。
市对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设施损毁抢修和应急处理等设立专项资金并给予一定补助。
转移支付的切块资金作为市、县两级交通建设的自有财力,必须专项用于交通发展,原则上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从2009年起,三年内可从转移支付切块资金中适当安排涉改人员的安置支出。
转移支付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等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另行制定。
2.建立交通建设考核奖励制度
市对县(市)交通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对交通建设,重点考核年度农村公路新建、改造里程和质量及站场、港口码头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对公路养护,重点考核农村公路通畅状况等;对交通管理,重点考核交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业绩信誉和市场化改革、管养分离、治理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超载超限及安全生产等情况;市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目标考核先进县(市)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补助县(市)交通建设配套投入。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