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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市区和各牵头单位以及其他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好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步骤方法、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并于2009年9月2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自查整改阶段

  1.开展自查。各县市区、市直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市里统一部署,重点对我市2008年以来各级各类所有竣工和在建的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自查时间截止到2010年2月上旬,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自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市直单位摸底造册由市发改委和直接掌握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市直部门负责,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重点督查。各县市区、市直相关责任单位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督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初步确定2009年12月上旬开始组织抽查。各地各部门督查的重点项目、开展督查情况要及时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建立自查情况档案。各县市区、市直相关责任单位要建立项目自查情况档案,将自查数据、情况、问题等认真整理归档,做到每个建设项目都有自查档案,每个项目主管部门都掌握管辖范围内每个项目的自查信息,并据此研究和制定相关整改措施。要落实自查责任制。有关自查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要按程序、按时间、按要求上报,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签字,对自查工作负责。

  (三)深化治理和巩固成果阶段

  1.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重点抽查。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对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要组织重点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深入调研,提出对策。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

  2.认真整改问题和完善制度。各县市区、市直相关责任单位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计划与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认真纠正。在整改过程中,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要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

  3.加大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健全和落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查处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排查各类案件线索,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不仅要及时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且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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