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协助配合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终端,完善专家专业分类,制定专家库配套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6.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投诉平台,规范受理方式和受理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和责任追究制度。
7.整合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按照“同城合一”的原则,推动专业工程项目进场交易,逐步建立统一的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及其他关联活动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场所。
8.加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推行力度,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推广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及评标。加强中标合同备案管理。
9.加强对招投标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快制定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责任单位: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
主要措施:
1.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加强划拨用地供应管理,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落实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科学设置矿业权。
2.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规范转让行为。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登记和征地程序。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依法及时足额对被征地农民实施补偿,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