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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结算和支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探索谈判或招标购买医疗服务。
  对治疗方案明确、病情单一的参保患者,如肾透析、癌症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人群,可实行集中谈判、公开招标以按人头付费或按人次定额等方式统一购买医疗服务,通过增加医疗服务总量降低治疗收费标准,参保人员自付费用可参照按病种付费的结算标准计算,减轻个人负担。
  三、简化住院、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办法
  为确保2009年内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 70%、5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各地要以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为原则,在简化住院报销程序和办法的基础上,统一甲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并按以下标准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按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别为700元左右、400元左右、200元左右,参保人员年内2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可以适当降低。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由统筹地区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确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适当向低级别医疗机构倾斜。城镇职工和居民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8万元和8万元左右。城镇职工和居民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 500元左右,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
  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适当高于在职人员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对结算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结合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与考核办法,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同时,各统筹地区要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物价、纪检等部门及医疗机构专家组成的单病种付费评审工作小组,组织专家筛选确定适合按单病种付费的病种及确定包干结算费用标准。
  (二)科学测算,准确下达医疗保险各类控制指标。实行总额预付的,每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控制总额和医疗费个人负担率、转外地就诊人次考核指标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下达。
  (三)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新结算办法后,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得将统筹基金控制总额分解到医务人员或参保人员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病人,不得降低住院标准和空挂住院病人套取医疗保险费用。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查实,除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适当扣减下年度的统筹基金控制总额。
  (四)加强监督,强化医疗保险协议和考核、管理。实行总额预付制、按病种付费和按人头付费等结算办法后,各地要把相关监控指标和措施列入协议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指标,对是否推诿病人、是否降低医疗服务质量、治愈率、好转率、是否违规加重个人负担等内容进行重点监控和管理,加强日常监督和年终考核。逐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定点医疗机构采取不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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