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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结算和支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实行总额控制、按月预付、超支分担、节余留成的结算方法。(1)总额控制: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年度控制总额”和“月平均控制总额”。(2)按月预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拨付“统筹基金月平均控制总额”的90%,每月预留10%的统筹基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年终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结算。(3)超支分担:年终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应支付统筹基金总额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控制总额”的,超支在5%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承担50%;超支在5%以上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4)节余留成:对于年度医疗费用控制较好,年终全年应支付统筹基金总额未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控制总额”80%以上的节余部分,经年终考核,由定点医疗机构留成。全年应支付统筹基金总额低于“统筹基金年度控制总额”80%的,经年终考核,完成规定服务量等结算指标的,节余部分留成给定点医疗机构;未完成规定服务量等结算指标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在下年度预拨费用中抵扣。
  3.合理控制参保人员自付费用。参保职工医疗费分别按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人平均负担率不超过40%、 30%、20%,参保居民医疗费分别按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人平均负担率不超过60%、50%、40%,转外地住院人次不得超过本院医保住院总人次的5%— 8%执行,并纳入医疗保险年终医疗服务质量考核范围。超过控制指标的,除考核扣分外,还要适当扣减当年的“统筹基金年度控制总额”。
  (二)积极探索建立按病种付费方式。
  1.单病种包干费用确定方法。实行按病种付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确定不同支付标准,对不同治疗效果的付费标准要体现差别,用药范围、诊疗等服务项目可适当放宽。单病种包干定额包括住院标准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疗费、检查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费及临床病理费等。各地要根据前三年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单病种实际发生费用、临床治疗路径,进行详细成本核算,综合确定包干定额。严禁医疗机构采取门诊收费或多次住院等各种手段分解单病种医疗费用。
  2.合理确定适合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按先易后难的原则,先从常见、单纯、同质性强、变异较小、易于按一定标准控制的病种入手,如住院手术治疗的单纯性阑尾炎、胆囊炎、子宫肌瘤、白内障等,逐步扩大病种数量。
  3.单病种付费结算办法。确定的单病种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单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80%左右和55%左右。参保人员出院时在交纳自付部分和单病种费用之外的医疗服务费用后,需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单病种付费结算不设住院起付线,也不受医疗保险三项目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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