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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相加得出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良好(71分— 80分)、合格(60分— 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具体考核范围、计分方法和数据要求见附件。
  第五条 实行动态考核制度。定于每年第二季度对各市、县(区)上一年度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状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组成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并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和专家组负责实施。
  第七条 评价考核工作组和专家组负责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市、县(区)评价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报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复核后,于每年7月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国土资源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对连续3年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市、县(区),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连续 3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县(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并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考核范围、计分方法和数据要求
  一、考核范围
  银川市(含三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石嘴山市(含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吴忠市(含利通区)、青铜峡市、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开发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中卫市(含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
  二、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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