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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28号 2009年10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 [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和实施<单位 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考核内容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
  第三条 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为位次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市、县(区)集约水平在全区的位次考核该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由“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三项指标值标准化、平均加权后,在全区排序,并对不同位次赋分得出,满分为60分。
  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激励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市、县(区)考核年度集约水平与前一年相比的提高程度考核该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力度。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在计算“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值的基础上,分别赋分后加和得出,满分为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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