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3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推动契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地方税务部门,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契税征管体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能划转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契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二)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契税征管人员不随契税征管职能的划转而划转。
(三)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乡镇(街道)财政所应与契税征管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协议,终止劳动合同。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考虑工作连续性,可按照择优原则续聘财政部门契税征管聘用人员。对合同期未满且未能续聘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契税征管文件资料、数据库资料和契税征管软件以及2005年以来的纳税申报档案资料、征收票据和册籍等契税征管资料移交同级地税部门。同时,对历年契税尾欠、缓税采取逐笔登记造册,附原始资料一并移交同级地税部门。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抓好该项工作,认真研究制订划转方案。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和沟通,认真分析解决好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相关问题,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扎实做好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
(二)注重舆论宣传。要加强舆论引导,注重政策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对财政部门契税征管人员进行重新分工,引导其正确对待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力争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确保职能划转与人员安置工作稳妥有序进行和社会稳定。
(三)严肃工作纪律。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市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要严肃组织纪律,对在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期间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