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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

  (七)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调整、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区(县)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协调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经费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积极推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在先前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总结经验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开。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案卷评查制度,明确案卷评查量化标准和考评办法,各级政府及其执法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要改进培训方式、严格考试纪律,对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培训和补考。各级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法监督,严禁无证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全面开展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八)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注重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行政务公开,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对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介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贯彻落实《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力度,不断规范各类行政行为。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维稳工作的协调联系机制,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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