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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

  (四)建立健全公务员学法制度,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将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市“五五”普法规划,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推进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各地各单位要在今年年底前参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并实施本地本单位的学法制度。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各级行政学院要将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安排必要课时、落实师资力量、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将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对领导干部任职前考察时的考查内容,必要时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并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力度并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规定》,各地各部门研究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研究制度,重大决策应当采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地各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一定时间后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坚决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六)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提请法律审查或报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对提请前置审查和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查后公布实施。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地各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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