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批准和颁发
经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省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是否准予延期、变更的决定。
对于作出不予颁发或延期、变更决定的,由省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如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证照到期并且未重新取得有效证照,或者未通过年检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随之失效。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局统一编号和颁发,编号格式为:
市、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
发证年份
许可证编号
(苏)FM安许证字〔
□□□□〕
□□□□□□□□
6.注销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在提出延期申请时未能提供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承接相关工程项目证明材料的,将不再予以延期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已经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7.信息报送和公告
省局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本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
8.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2)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有《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撤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局依法撤销或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局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备案
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跨地区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实行备案制度。
1.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接相关工程项目时,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表(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附件2)。
(2)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供核查,复印件留存)。
(3)项目合同和施工方案。
(4)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2.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途经我省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其运营管理单位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到省局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表(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附件3)。
(2)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供核查,复印件留存)。
(3)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4)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本省境内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在跨地区承接相关工程项目时,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承接相关工程项目时,应按工程项目所在地省级安监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上述单位在提出延期申请时,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交相关的备案证明文件,以及业主单位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安全生产情况的确认意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