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程序
1.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设立企业的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和变更申请三类,申请人为各非煤矿矿山企业。对于有多个下属生产作业单位或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申请人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同时,应为各下属生产作业单位或独立生产系统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PDF或WORD格式)。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和省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直接向省局提交;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向市局提交,经市局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审查后统一转报省局审批。
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中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资质证书,应包括正、副本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供负责接收申请材料的安监部门核对。
(1)首次申请
新设立企业首次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应分别按照《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其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局令第18号)所规定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图纸,以及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同意竣工验收的批复。
(2)延期申请
申请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按《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在提出延期申请时,除按《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交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承接相关工程项目的证明材料。
(3)变更申请
申请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形式审查
安监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后,应按照企业申请类型的不同,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1)新设立企业的首次申请,应当审查其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安监部门职权范围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的安监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的安监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有效性。相关证照必须与原件核对,如申请人的相关证照已经失效,不应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受理
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安监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审查
已经受理的申请,负责审查的安监部门应根据申请类型的不同,分别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要求进行审查。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由市局受理、审查的申请,市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形式审查表(附件1)和审查书汇总上报省局复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