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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苏安监〔2009〕22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省局制订了《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

  为规范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颁证对象
  1.本省境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范围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以下统称“非煤矿矿山企业”)。
  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省境内开采地热、矿泉水、砖瓦用粘土三种矿产资源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象为: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2)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采掘生产系统及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辅助系统的作业单位;
  (3)尾矿库;
  (4)地质勘探单位,特指采用钻探、坑探工程进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
  (5)采掘施工企业;
  (6)石油天然气企业及其所属的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
  二、颁发管理机关和委托
  本省境内除《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
  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省局委托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局”)承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的部分工作,具体如下:
  1.省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行使以下职责:
  (1)受理、审查、批准中央管理企业、省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批准已经过市局审查的企业申请,必要时进行复核;
  (3)实施《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
  2.市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审查非煤矿矿山企业(中央管理企业、省有关部门直属企业除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2)实施《实施办法》规定的除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3.县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可以实施《实施办法》规定的除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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