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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二十一)探索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经专家论证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建立政府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由政府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年安排所需资金。政府对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同级政府根据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发展规划,视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对于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扶持其开展正常医疗业务、改善医疗条件和提高学科发展水平。公立医院的政策性亏损,按规定动用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仍有差额的,由同级政府核定补助。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建立医疗服务效率考评体系。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二十二)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对需转制的公立医院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七、推进措施

  (二十三)加强领导。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部门负责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医疗卫生财政投入政策和相关的财税政策以及财政投入资金的安排和资金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改革目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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