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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十四)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政府负责其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通过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工作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县级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

  (十五)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创新服务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不断创新,敢于突破,采取适合于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方式。乡镇卫生院要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要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制定分级诊疗标准,推广社区首诊制,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大力推广中医药,县、乡医疗机构要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村卫生室要提供中西医服务。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在编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淘汰机制。对长期在城乡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加强分级指导。县级医院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乡镇卫生院要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

  五、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逐步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规范管理。2009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分别达到70%和5%,2011年全部达到100%。重点做好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工作,2009年农村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15%,2011年达到100%。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十七)全面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从2009年开始,为全省55.7万名15岁以下儿童、青少年补种乙肝疫苗,2009年补种率达到65%,2011年达到100%。为16万名农村妇女提供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服务,为3.6万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免费为430万名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宫颈癌初步筛查,在农村支持改建27.48万座无害化卫生厕所,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水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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