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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加大对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力度,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2011年,资助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比例达到90%以上,资助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农合的比例达到100%。

  (七)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水平。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支持省内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实现异地就医、购药直接结算。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统筹区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搞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能力建设。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经办队伍能力和基础建设。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经办各类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八)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控制在15个月以下平均支付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的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基金收支风险预警系统,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基金使用流程,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九)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和改造,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中标企业统一配送。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基本药物厂医、厂店直接配送。在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全省基本药物价格,并向社会公布。2009年,1/3以上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2010年、2011年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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