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二、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的招聘
2009年市政府计划开发130个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招聘。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笔试、考核、体检、聘用等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优先聘用。
凡淄博生源、在派遣期内的未就业普通大中专学校特困家庭毕业生和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均可报名应聘。
笔试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特困家庭毕业生原则上不参加笔试,可直接进入考核。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进行,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遵纪守法情况等。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参照我市有关基层就业项目人员体检要求进行。
考核、体检合格的,由各级人事部门进行公示。公示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培训上岗,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具体招聘办法另行规定。
三、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从业高校毕业生上岗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制定具体的考勤、考核、管理办法。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用人单位按照岗位分工,明确从业高校毕业生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等。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发放岗位补贴、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同时,各级人事部门要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业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户口已迁出本市的;
3.连续无故旷工5日或半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0日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待遇
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数额由同级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2009年市政府开发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按月发放,并按有关规定标准交纳企业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按统一规定的当年最低交纳基数执行。
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人事关系由同级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从事公益性岗位人数,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将年度总费用拨付同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由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统一发放。组织关系落在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