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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9〕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九年十二月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特困家庭和就业有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关心爱护特困生这一特殊群体,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9〕27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69号)要求,现就全市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包括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等,如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保护及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护、社区文化、托老托幼服务等。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优先安排特困家庭毕业生和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并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牵头,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组织协调、从业人员招聘和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资金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各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负责从业人员上岗、日常管理等。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三)用人单位申请设置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需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其所设公益性岗位的职责、数量、要求等,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根据当年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和就业情况,就年度公益性岗位设置计划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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