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自治区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
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和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体系,每年对本级和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厅成立由分管厅长任组长的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领导工作,盟市和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盟市和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法制与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采取日常考核评议与年度综合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综合考核评议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的第四季度,根据工作的需要每年可以组织不定期的单项考评。
日常考核评议成绩按40%,年度综合考核评议成绩按60%的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总成绩。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卫生行政许可;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质量;
受理举报投诉处理;
卫生监督稽查。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和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议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制定对盟市的年度考核评议标准。
考核评议主要采取查阅相关材料、现场检查、业务测试、问卷调查等方法,结合平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自治区卫生厅也可组织各盟市间的互相考核评议。
第六条 执法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四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