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财发[2009]974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实现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财政局内部工作程序》(市财发〔2008〕12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与部门预算管理结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资产的,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按照我市资产配置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填报《资产购置计划申报表》(见附表1)并附编报说明等材料,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初审同意增加的,先在系统内进行调剂(应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调剂无法解决的,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一式两份 (业务处和资产处各一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资产购置计划申报表》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
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照资产配置相关规定,结合本级财力、部门(单位)人员编制、单位资产存量、公用经费以及项目资金预算等进行审核,并在《资产购置计划财政局内部审批意见表》(见附表2)上填写审核意见,会签资产管理处。其中对于单位短时期或临时使用的资产,可先在市级范围内临时借用或采取租赁方式解决。
三、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数据资料,结合资产配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在《资产购置计划财政局内部审批意见表》上填写会签意见并反馈给业务处。其中:对于可以在市级范围内调剂解决的,由资产管理处安排调剂,原则上不予购置。
四、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结合资产管理处的会签意见,填写《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表》(见附表3),并随部门预算一并报相关业务处主管局领导审签后,提交预算处。
五、市财政局预算处结合预算编制政策和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后,将各业务处室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单位增量资产安排意见,随本级预算草案报局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