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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穗运管〔2009〕108号)


番禺、花都、南沙区、增城、从化市交管总站,市各客运企业:

  为进一步全面提高我市公路客运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结合当前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我局客运管理科反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和任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路客运行业的服务质量水平,打造全国一流的客运服务品牌,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服务规范。

  1.2 服务原则

  客运服务遵循“安全、舒适、便捷”的服务原则,客运企业应当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加强服务质量建设。

  1.3 服务规范内容

  本规范是对我市公路客运行业服务设施和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是本行业在服务方面应当达到的基本水平。

  除基本服务外,鼓励客运企业创造性地开展个性化的特色服务。

  1.4 监督考核机构

  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规范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日常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车辆设施的服务规范

  2.1 车辆外廓的服务规范

  2.1.1前部

  须确保车辆前挡风玻璃稳固明亮,不随意标识与经营线路行政许可无关的内容,客运班车可在其显眼位置标明该车经营班线的起讫站点和班车类别,字体规范、美观。

  2.1.2两侧

  在车辆驾驶室左右两边的车身外侧应当标上客运企业名称和标识、服务热线、核定载客数等内容。

  2.1.3尾部

  企业视情况需要可在车辆后挡风玻璃上标注企业服务热线、网站、电子邮箱等,要求字体端正、清晰、美观大方。

  2.2 车厢内的服务规范

  2.2.1行李服务设施

  2.2.1.1行李架

  发车前,司乘人员(指司机或乘务员)应确保行李架防护门(防护绳)处于关闭(牢固)状态;如果行李架没有防护门(防护绳),则应当做好检查,确保旅客放好行李而不致滑落。

  2.2.1.2行李标签

  对旅客携带且放置在行李舱内的行李应当使用行李标签。行李标签一式两联,印有相同的编号,一签一号,在旅客放置行李时,由司乘人员将一联粘贴在行李上,二联交由旅客保管。旅客下车时,司乘人员应当协助旅客领取标签号相对应的行李。(适用于直达班车和包车)

  2.2.2空调

  车内空调应作常温设置,确保车厢温度适当,既能让旅客感到舒适,又能做到节能减排。

  2.2.3安全装备设施

  2.2.3.1灭火器

  车厢内应当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放置于安全、易于取放的位置。灭火器的性能应作定期检查,确保其功能正常。

  2.2.3.2救生锤

  车厢内应当按规定配备救生锤,放置于车厢内两侧显眼位置,便于旅客逃生时使用。

  2.2.4便民服务物品

  2.2.4.1常用药物配备

  车厢内应当设置简易药箱,配备棉花、创可贴、驱风油、晕车药等常用医疗药品,并作定期检查、更换和补充,确保药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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