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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明渠保护办法》的通知

  永久占用明渠的,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明渠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替代工程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原有明渠。
  临时占用明渠的,应当采取替代措施等量等效替代被占用明渠占用期原有功能。占用期满的,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经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明渠设施维护、故障抢修或者排渍排涝需要拆除占用物的,临时占用者应当立即无条件拆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明渠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都必须符合排水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明渠安全,不得影响排渍排涝。
  国土规划部门在明渠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审批各项建设用地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单位和个人在明渠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打桩、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或者在明渠周边进行爆破的,应当制订确保明渠安全的可行性措施,在征得明渠维护管理单位的同意后,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污染明渠的行为:
  (一)擅自堵塞、占压明渠;
  (二)向明渠倾倒垃圾、渣土、污泥等废弃物;
  (三)向明渠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四)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明渠排放污染物。
  第九条 明渠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明渠进行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明渠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汛期、雨季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清淤和维修,确保完好、畅通和安全运行;
  (三)及时清理明渠范围内的垃圾,并定期清淤;
  (四)发现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损害和污染明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条 在非汛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组织明渠维护管理单位做好清淤、疏浚等准备工作;在汛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明渠维护管理单位做好排渍排涝工作。明渠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造成明渠损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对擅自占压明渠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逾期不拆除的违章建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89号令),及时提请规划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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