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负责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
法律依据:《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第
四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用水工艺、用水规模和主要用水节水设施等不发生变更时,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办理施工用水计划和计划用水的,供水企业不得擅自供水。
法律依据:《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
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