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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负责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

  法律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第四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用水工艺、用水规模和主要用水节水设施等不发生变更时,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办理施工用水计划和计划用水的,供水企业不得擅自供水。

  法律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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