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水办〔2009〕42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
五十三条;
(二)《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
二十四条;
(三)《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08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水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