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的,根据其带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纳税情况,按每带动一名失业人员就业给予每年1000元标准的税费补贴,每户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实际纳税额(不包括实际减免税额)低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

  (五)首次创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以下统称营业证照),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户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创造就业岗位奖励。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于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并为上岗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自主创业人员符合上述补贴项目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关补贴。

  三、补贴期限

  首次创业补贴和创造就业岗位奖励属一次性补贴;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四、申报要求

  自主创业人员申报补贴,需按补贴项目类别分别提交有关资料:

  (一)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自主创业人员就业登记证明;

  3.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毕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自主创业人员银行帐户;

  6.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

  7.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除提供上述第1至5项、第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营业证照注销登记的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失业证。

  (二)申报场租补贴。

  除提供本条第(一)项中1至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场租发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申报税费补贴和创造就业岗位奖励。

  除提供本条第(一)项中1至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带动就业证明资料,包括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清单、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纳税证明(但申请创造就业岗位奖励的除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