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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四、做好审计报告报送工作

  (一)各出资监管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将集团合并、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集团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集团及母公司专项复核说明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前;应将集团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10年4月15日前。如上述报告、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将依照业务约定书的条例处理。

  (二)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将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二级子企业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前。

  (三)委托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文件相关规定,做好委托监管企业的审计实施工作,并将审计报告等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审计质量评价

  市国资委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以及财务评价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建立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评价档案(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2),作为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并将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六、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七、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网上(www.shgzw.gov.cn)下载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方式明细表(略)

  2.征询函(略)

  3.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告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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