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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3、补充事项审计。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填列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做好审计实施工作

  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履行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出具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以及财务评价书负责;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主审所的审计工作要求,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并应积极配合主审事务所开展专项说明审核、内控测试以及财务评价等工作。

  (二)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预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09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0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三)加强审计实施中的沟通

  1.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应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2.主审所与参审所之间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设有监事会的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

  4.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沟通。

  (四)加强集团对各级子企业的管理和协调

  各企业集团应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在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决算工作时间计划表中应特别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合理安排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不得因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告时间滞后而影响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工作的整体进度,以确保企业集团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审计工作。

  (五)审计事项处理

  企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存有较大分歧的,应当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如被审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市国资委将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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