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5)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2、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2009年9月底)。其中:被审计的子企业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参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40名,总部不在本市的,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20名。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3、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要求
按照企业集团现有的资产规模以及户数情况,确定主参审事务所数量:
(1)合并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下的企业集团,只能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
(2)合并资产总额在100亿元-300亿元的企业集团,或合并资产总额在300亿元以上,但企业户数不超过100家的企业集团,最多可由3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
(3)合并资产总额在300亿元以上,且企业户数超过100家的企业集团,最多可由5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
(4)委托多家事务所联合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一定的审计工作量,并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的要求,利用好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避免企业重复审计。
4、审计年限的要求
(1)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对于连续承担企业决算审计年限已经超过5年的,除本条第(2)款规定外必须更换(事务所更换名称、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自身分立的,审计年限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