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09]646号)
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审计委托工作
(一)委托方式
1、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含市国资委直属办监管企业,下同)根据企业集团的不同类别及下级子企业层级,分别采用以下委托方式:
(1)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2009年度集团合并及本部的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由企业集团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统一委托。
(2)市国资委出资的上市股份公司,由董事会提议拟选聘的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市国资委作为股东以投票权表决方式,决定聘用意见。
(以上各企业名单及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
2、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各委托监管单位统一委托。委托的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等均按本通知执行,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3、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所属合并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的委托,按其公司章程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事务所选聘工作。各出资监管企业应按照《
公司法》要求,认真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
(二)委托程序
1、出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工作,确保委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