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及审核周期中,审核部门可以采用实地考察形式。
第二十七条 年度审核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项,并通过特定途径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结束后,对于“通过”的教育网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新的资质证或者在资质证上加注有效期延续章,并书面通知上海市电信管理机构。
在公示中列为“通过”且资质证未超出有效期的教育网站方可认定为有资质,其他均视为无资质。
第二十八条 年度审核的受理,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经发现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内容,则给予年度审核“不通过”的结果,注销其资质证,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若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规定内容中除教育网站名称变更、申办机构变更以外的任何一项变更(包括资质证原件遗失情况),应当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年度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颁发新的资质证,原有资质证注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可以进行教育网站的评比活动,对于成绩突出的教育网站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鼓励并支持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属教育单位及部属教育单位开展有关教育网站监督、管理和服务机制的业务交流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本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办的教育网站,应当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的第一次或第二次集中受理时间,依照本管理办法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教育网站,均视其为无资质,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教育信息的服务活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设置审批和年度审核。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