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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教育网站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网站主页必须使用以汉语言文字为主体的界面。面向全球的教育网站,可以同时使用中文繁体或其他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二十二条 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注销其资质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所有界定为无资质的教育网站,或者被注销资质证的教育网站,或者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教育网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书面通知上海市电信管理机构,建议暂时关闭网站,或者关闭网站并注销其电信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第四章 年度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供教育网站年度审核的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含电子文档)。

  申请年度审核的教育网站应该根据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准备申办材料(含电子文档),并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受理时间进行提交。

  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含电子文档)主要包括:

  (一)《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年度审核表》;

  (二)《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资质证》;

  (三)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涉内容的证明材料;

  (四)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涉内容的抽查材料;

  (五)其他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教育网站的年度审核,采用一年集中三次受理的方式。受理时间分别确定在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8月1日至8月31日和12月1日至12月31日(不含休息日),其中4月30日、8月31日和12月31日分别作为相应的截止受理日。

  第二十六条 教育网站年度审核的受理及审核周期为自相应的截止受理日起的20个工作日。受理及审核周期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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