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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若涉及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电子公告(含BBS)服务的,应该依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必须向上海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教育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资质证编号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第十六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如果申办机构发生变更或者教育网站名称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申办教育网站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颁发新的资质证,原有资质证注销。

  第十七条 凡属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教育网站的记录备份至少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教育网站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若以企业形式申请境内外上市的,必须事先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请教育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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