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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的机构(以下简称:申办机构)应该根据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准备申办材料(含电子文档),并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受理时间进行提交。

  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含电子文档)主要包括:

  (一)《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申办审批表》;

  (二)本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证明材料;

  (三)申办机构情况概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开办的教育网站基本内容报告及其信息来源授权发布证明材料;

  (五)申办机构有关教育网站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及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六)申办机构与其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签署的教育网站开办责任协议;

  (七)其他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办教育网站的受理,采用一年集中三次受理的方式。受理时间分别确定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7月1日至7月31日和11月1日至11月30日(不含休息日),其中3月31日、7月31日和11月30日分别作为相应的截止受理日。

  第十一条 申办教育网站的受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经发现申办机构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内容,则立即取消申办机构此次申办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在相应的截止受理日起的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办机构关于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的审批申请。

  第十二条 申办教育网站的受理及审批周期为自相应的截止受理日起的20个工作日。受理及审批周期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受理及审批周期中,审批部门可以采用实地考察形式。

  第十三条 审批结果分为“批准”和“不批准”两项,并通过特定途径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结束后,对于“批准”的申办机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

  审批结果为“不批准”的申办机构,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最近一次受理时间,再次进行申办审批。

  在公示中列为“批准”且资质证未超出有效期的教育网站方可认定为有资质,其他均视为无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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