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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上海市教育系统进行网站(教育类)的审批和年度审核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上海市教育系统”是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或业务指导的学校及其他教育相关机构所组成的体系。

  本管理办法所称“网站(教育类)”(以下简称: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用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接入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接受管理的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发展教育网站,遵循积极鼓励、加快发展、正确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教育网站可以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继续教育,以及经过教育部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五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教育网站的设置审批与年度审核等事宜。

  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属教育单位及部属教育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所辖教育网站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不得冠以“中国”、“中国教育”字样。

  第七条 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络大学”、“网络学院”的名义或在网上以学校的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相应的网站,进行招生和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

  第八条 开办教育网站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教育部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教育资质的批复;

  (二)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上海市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供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的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含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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